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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112年12月31日前,本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向廠商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2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新興街11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料合格乙等以上電器承裝業證明,領有如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執照等)。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1.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請依開標時間到場,如需議(比)價,未到場視同放棄權利。
4.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調訓。
5.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時,先予決標保留最低標價之三家廠商,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執行程序處理,請最低標廠商於開標日當日上班日下班前提出說明。
6.本採購案決標後,契約內各單項價格(含單價分析表)之調整方式,原則以本所核定之預算依決標價等比率調整之,廠商若有異議則依雙方協議之方式調整之。
7.得標廠商需於機關通知後始可備料,廠商先行備料或其他相關支出,機關不予負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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