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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採建造費用百分比計算委託設計監造服務費用。
初估後續擴充金額約為新台幣402,060元,惟以實際工程結算後建造費用百分比決標價結算,後續擴總工程款(約3000萬-2500萬=500萬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2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新興街11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具有下列資格之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一)技術顧問機構需聘有專業執業技師且應附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近一年商業團體會員證、營業稅納稅證明。
(二)技師事務所需領有執業執照、106年商業團體會員證、所得稅納稅證明。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當年度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3)本案資格審查後,符合資格者爰移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並於兩周內辦理。
(4)本案經費涉及上級補助款,俟補助款核撥至本所後方行付款。
(5)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調訓。
(6)詳見投標須知及相關附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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