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30060320@hch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案契約內容及補充說明之全部項目;得於
115年4月30日以前以不逾預算金額內保留增購之權利。
(二)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
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付款方式
新台幣貳佰元整,現金繳納後領取;以郵購方式領取加附郵資新臺幣柒拾伍元整。
開標地點
303新竹縣湖口鄉中央街一號(3F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3新竹縣湖口鄉中央街1號1樓服務台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5年3月27日以前於本所完成驗收程序後,當日內將採購標的依機關指示送達本鄉轄區內各國民小學(含附設幼兒園)暨鄉立幼兒園及各立案私立幼兒園計34處簽收無誤,完成交貨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權或停業處分之廠商,其營業項目上載為禮品販售或得以提供本案標的物之相關行業。
廠商須提出下列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 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 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 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切結書、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詳投標須知第80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需詳閱招標文件,憑以辦理報價。
2.請廠商隨時注意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本案領標及投標期限與開標日期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特殊因素經上級主管機關公佈停止上班時,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4.本採購案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或http://www.geps.gov.tw。
5. 本採購以公告程序辦理,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6.得標廠商繳交之印花稅,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或竹東分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7.倘招標公告內容或時間與外標封不一致者,以招標公告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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