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3883@hch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案契約內容及補充說明之全部項目;本所得於 116年3月31日止,以不逾當年度預算金額468,000元內,依契約單價保留增購之權利,並以實際供應數量結算。(合約屆滿時,得以書函通知廠商延長本合約至多不超過 3個月,費用需待機關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再行支付。)
(2)本案之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
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貳佰元整,現金繳納後領取;以郵購方式領取加附郵資新臺幣柒拾伍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3新竹縣湖口鄉中央街1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 115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年 12 月 31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之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報紙業或得銷售、派送報紙相關廠商。
廠商須提出下列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政府登記有案與報紙有關之公司、企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二)各地區報紙經銷商、辦事處、服務處:
1.經銷商、辦事處、服務處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2.合法報社(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所發之委託授權證明
(三)報紙經銷人:
1.經銷人身分證影本。
2.合法報社(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所發之委託授權證明
餘詳閱投標須知第64點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需詳閱招標文件,憑以辦理報價。
2.請廠商隨時注意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本案領標及投標期限與開標日期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特殊因素經上級主管機關公佈停止上班時,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4.本採購案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或http://www.geps.gov.tw。
5. 本採購以公告程序辦理,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6.得標廠商繳交之印花稅,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或竹東分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7.倘招標公告與外標封標示開標時間或招標文件不一致者,以招標公告為準。
8.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918,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