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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施工數量增加,其金額於預算金額減去決標金額之發包節餘款額度內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交通標示工程業(EZ06010)或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E603080),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1.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2.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二)廠商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有效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1.本案開口契約採分批分期派工,預計於109年06月與12月辦理驗收結算。履約期間:自簽約日次日起開工,並於109年12月31日止履約完成或派工金額累計達預算金額上限為止。內容詳本案招標須知與工程契約範本。
2.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規定。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並嚴格遵守。
3.如因颱風地震等災變本所停止上班,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截標、開標。
4.開標當時廠商如未到場或非負責人本人出席且未攜帶委託書者,視同放棄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機關通知之廠商減價、說明、比減價格之權利。
5.得標廠商請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或竹東分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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