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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原約項目及契約完工日前─於總預算金額〈含用地費4仟零2拾萬元〉與決標金額之差額內增購,並(視用地取得情況調整變更路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乙等綜合營造業。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
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
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 起停止使
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
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
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出具之
信用證明文件。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
附加說明
*1.詳投標須知。
2.得標廠商應繳交之印花稅,請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或竹東分處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3.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規定,如廠商有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業。該廠商應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投標及承攬,違反廠商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遭處該交易行業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並請嚴格遵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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