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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與決標價之差額(標餘款),用於施作本案施工區內各工項數量(原契約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及新增單價部分(依實作結算),工期依工程實際狀況予以增加。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截止投標
105/09/28 08:3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5/09/29 08:3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05/09/28 09: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05/09/29 08:3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3)5993911#26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1樓秘書室收文處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廠商,應附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承攬工程手冊等。
附加說明
1、預定決標日期:105年09月28日
2、詳投標須知。
3、得標廠商應交織印花稅,請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或竹東分處所開立支採購合約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4、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規定,如廠商有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
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
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業。該廠商應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投標及承攬,違反廠商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遭處該
交易行業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09/28 08:3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5/09/29 08:3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