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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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新臺幣2,000萬元整(原契約項目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本所1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本所1樓3號收發櫃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甲等綜合營造業之登記證明文件或設立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工商登記資料列印)。
(2) 承攬限額證明文件。(營造業法第23條)
(3) 營業稅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 信用證明文件:廠商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且應符合:
a、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內。
b、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c、 查覆單上應載明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記錄者,依證據處理。)、資料查詢日期、廠商名稱。
d、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
(5)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6) 專任技師證書、品管工程師證書(影本)。
本案於112年10月24日上午10時00分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審查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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