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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經營成效良好,經機關同意可續約一年。廠商須於到期日之六個月前提出續約申請,否則視為棄權,且本鎮若有新增停車場得於加入本契約內(上限500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本所1樓第1會議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作為違約時處懲罰性違約金之用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作為違約時處懲罰性違約金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本所1樓第1會議室)
履約期限
停車場經營期間為機關通知經營日起至該通知經營日往後三年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與本招標標的物相符,內容所載項目需有停車場經營業務。(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無效標。)
(二)廠商之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証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三個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無退票記錄證明。
1. 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均得參加投標。
2. 廠商其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等人員,如有「公務人員服務法」增訂第14條之1規定應迴避對象者,
其他:附加說明
更正契約第3條第2款。
1公開底價1800萬元整。
2.本案於112年06月15日上午10時00分進行資格審查,評選會議日期另行通知。
3.本案經評審小組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召集人黃至銓、委員方偉雄、委員陳明靖、委員溫晉誠、委員王晉元、委員劉馨隆、委員鄭志強。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