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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履約期限:廠商經營成效良好,經機關同意可續約一年,續約以1次為限(機關屆時未能與新竹縣政府續訂代管契約,甲乙雙方續約即無效)。廠商需於到期日之六個月前提出續約申請,否則視為棄權。廠商若因重大缺失,經機關一年內開立缺失通知單達三張以上,不得續約。2.履約數量:路邊外停車格2,000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本所2樓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與本招標標的物相符,內容所載項目
需有停車場經營業務。(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無效標。)
(二)廠商之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証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三個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無退票記錄證明。
(四)投標時須檢附路邊停車場經營實績證明(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或相關證明),未檢附視為無效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公告底價:新台幣22,000,00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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