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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0,417,784元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上限為新臺幣2,500萬元,用於施作本案施工區內各工項數量(依採購法規定調整)及新增單價部分(依實作結算),工期依工程實際狀況予以增加。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本所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本所1樓4號收發櫃台)
廠商資格摘要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各別廠商均需符合下列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甲級綜合營造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電器承裝業
3.105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納稅證明文件
6.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者)
附加說明
1.特別注意:
本案預算為分年度編列(跨年度執行之大型案件),105年度已編列6,830萬元,本所105年度待編列2,935萬8,060元,106年度待編列2,935萬8,060元。其餘由新竹縣政府於106、107年度分年編列,以後年度(含本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通過或經刪減,將依採購法第64條辦理,請得標廠商特別留意施作工項(金額)及工期調配,並控制於各年度預算數額內(包含預計施作項目及材料訂定),否則超出預算數額部分不列入補償範圍,105年度確定執行部分為6,830萬元,後續視該年度(含本年度)立法通過之預算數控制。
2.廠商資格補充說明: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各別廠商均需符合下列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所謂公司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所謂商業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均屬之。
2.甲級綜合營造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電器承裝業:應依各行業附其登記證,如營造業登記證、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3.105年度公會會員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6.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者):投標廠商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成員間工作範圍與權利義務。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本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廠商兼具其全部不同專業資格者仍得單獨投標。採取2家以上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投標者,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共負工程契約之責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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