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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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後續擴充至金額新臺幣400萬元整為限,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期間為履約期限內,金額為400萬元為上限。另本案辦理後續擴充方式,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縣新埔鎮公所 /行政室
開標地點
305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600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5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600號
履約期限
⾃簽約⽇起⾄115年12⽉31⽇(含當⽇)以前派⼯單期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標封應附具之文件:
(1)押標金繳納憑據。(如為票據須為正本)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資格證明文件:
1.承攬工程手冊(全冊影印,另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5)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6)採購標單(正本,含工程估價表及單價分析表)。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8)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9)同意書(押標金及保證金查詢):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開工前補正。
(10)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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