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縣新埔鎮公所 /行政室
開標地點
新竹縣新埔鎮公所第一會議室(30541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600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5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6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4年7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內由機關指定期間履行採購標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因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較制式化屬工程或設備採購契約,而本所鄉鎮業務連繫參訪活動是屬國內旅遊,故本所採用交通部觀光局訂定的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與廠商訂約較適宜。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得合法經營與本案相關業務廠商
(一) 投標廠商與提供招標的有關者之基本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 廠商資格證件:
1. 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 廠商納稅證明。
(三)餘詳招標文件 。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案標時投標提供電子領標,採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於人工投文件中應附列印「繳費明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或電子檔放入標封,如未繳交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所通知後提出說明。未提出說明者且無法檢驗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理。
2.本案開標審查資格後,接續召開評審會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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