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20090737@hch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後續擴充至採購金額新臺幣260萬元整,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期間為履約期限內,金額為採購金額上限(含本所、縣府及中央補助款)。另本案辦理後續擴充方式,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縣新埔鎮公所 /行政室
開標地點
305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600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5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600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災害搶險搶修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標封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1.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全冊影印,另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土木包工業
a.承攬工程手冊(全冊影印)。
b.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c.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欄位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押標金繳納憑據。(如為票據須為正本)
(5)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6)同意書(押標金及保證金查詢):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開工前補正。
(7)採購標單(正本,含工程估價表)。
(8)「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切結書1應於投標時檢附,切結書3則於開工前檢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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