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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標案係每月按實作項目數量辦理結算,為確保車輛行車安全,決標契約金額用罄時,得比照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後續擴充續約,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後續擴充金額上限:預算金額-決標金額=標餘款。
3.履約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用罄即終止。
4.得標廠商應確實控管每月實作結算金額,決標契約金額將用罄前,應主動函文機關辦理後續擴充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縣新埔鎮公所 /行政室
開標地點
新埔鎮公所二樓第二會議室(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6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5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6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或預算金額用罄即終止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營業項目應有汽車修理業或車胎批發業或車胎零售業或與採購標案有相關之營業項目。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至少應有1名維修人員,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照。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領有上述證照之受雇人員,須提供證明任職於投標廠商之文件,並應負責本標案汽車修護工作。(請於第一期核銷檢附該員任職於投標廠商之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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