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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保留後續擴充期限自合約生效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數量:依新埔鎮各里災害搶修搶險狀況
金額:第1區4,171,907元(含縣府及中央之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
:第2區4,171,907元(含縣府及中央之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5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600號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5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6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為合格之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領有公司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當年公會會員證。
3.近期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其他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否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提供電子領標,採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於人工投標時投標文件中應附列印「繳費明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或電子檔放入標封,如未繳交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所通知後提出說明。未提出說明者且無法檢驗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理。
2.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處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或至新竹縣轄內郵局購買印花黏貼繳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