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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自合約生效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數量:依新埔鎮各里災害復建或搶修搶險狀況
金額:3,311,814元整(含縣府及中央之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5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6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禁止之規定者。
2.工程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
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技師事務所執業之執業執照、建築師事務所之開立或登記之商業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依法需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標時投標提供電子領標,採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於人工投文件中應附列印「繳費明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或電子檔放入標封,如未繳交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所通知後提出說明。未提出說明者且無法檢驗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理。
2.本案開標審查資格後,機關通知召開評審會議。
3.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四條第(一)項本案總預算更正為35,314,926元
4.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第二條第三項
依據「新竹縣公共設施災後搶修搶險及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期限,災害搶修搶險工程為災害發生次日起3日內陳報,災害復建工程為災害發生次日起5日內陳報,如逾期提報,所需經費由各該公所及單位(機關)自籌。此為本所陳報期限,請乙方應於此陳報期限前一日檢送陳報文件一式六份以及派工單一式六份至本所(經機關同意:乙方最遲得於陳報期限最後一日提送)。
5.延長等標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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