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09879@hch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5新竹縣新埔鎮中正路776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5新竹縣新埔鎮中正路776號(收發文處)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
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
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有能力承攬本案之廠商
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
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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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符合第六十三條「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I、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
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未檢附者本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註:營利事業登
記證自98 年4 月13 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II、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
或設立證明文件。
■納稅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詳如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第一期成果報告書:於簽約日起(含簽約日)90 日曆天內提送第一期
成果報告書一式8 份至本所審查。
2.第二期成果報告書:於第一期成果報告書審核通過(含)日起90 日曆
天內提送第二期成果報告書一式8 份至本所審
查。
3.結案:於第二期成果報告書審查通過(含)日起14 日曆天內提送修正
完成之全案結案報告及其電子檔各一式6 份至本所。
(以上資料均需提供可讀寫電子檔如:Word、Excel、PDF 檔)。
4.上述各階段若經機關審查退回,廠商應於本所函文通知日起30 日曆
天內修正完成,並詳予核對簽章後送交本所再次審查。
5.各階段審查,經審查2 次未獲通過時,視同逾期,並應按逾期日數,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1 ‰ 計算逾期違約金。
6.機關得延聘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廠商提送之報告、建議及其他事項,
其所需一切費用(出席費、審查費、差旅費、會場費用等)由本所負
擔。
8.以上審查期(書面送達日之隔日起至召開審查日期迄)不計入日曆天
數。
其他未載明請詳如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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