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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後續擴充期間: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條件擴充1年,後續擴充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2、 擴充採購金額為新台幣102萬元,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文康室(306新竹縣關西鎮西安里正義路5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6新竹縣關西鎮西安里正義路5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載有相關營業項目或具備本契約主要事項履約能力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資格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業項目載有:
(1)各種輪胎之翻修製造買賣業務;或
(2)車胎批發業(營業項目代號:F114050)或
(3)車胎零售業(營業項目代號:F214050)等相關業務者。
2、 廠商須提供相關承做能力證明: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載有輪胎 裝卸項目者;或
(2)負責人或員工具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
(3)負責人或員工具輪胎裝卸安全專業技術結業證明文件。
(若提供員工專業證照者,請出具該員工最近一個月投保於投標廠商之證明文件,得標簽約後每半年查核投保資料,不符者以違約辦理)
3、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4、 公會會員證明。
5、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1.廠商得標後請優先至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購買印花稅繳納稅捐,或至新竹縣轄內郵局購買印花稅繳納稅捐。2.招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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