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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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內政部委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價基準地委外查估費,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擴充追加,本採購保留於114年12月31日前,向得標廠商增購最多8點基準地查估作業勞務採購之權利,每增加1點金額為新台幣1萬元,最高8點則為新台幣8萬元,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原已委託之工作仍應於原履約期限內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需待內政部召開選定查估審查會議,會後無待解決事項30日內發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長安路124巷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需3項全附):
1.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需尚在有效期限內)。
2.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證書(需尚在有效期限內)。
3.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二) 曾經承攬地價基準地查估相關案件之驗收證明影本文件(需2項全附):
1. 地價基準地評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成果報告書(基準點1點)及相關證明影本。
2. 地價基準地查估付款證明。
(三) 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如屬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請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或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
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僱人、從
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
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招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
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領取。
二、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該廠商應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投標及承攬,違反廠商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三、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四、決標日同開標日。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議價、比價權利。
五、得標廠商應繳交之印花稅,請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消費科所開立之採購契約印花稅繳款書繳納,並於得標後裝訂於正式合約中。
六、開標日如遇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
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