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chggm50@hch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與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與若因採購未完成得續約一個月(擴充期間至108年1月31日),擬保留增購之項目金額及內容:履約期限內,於本案原契約工程項目與新增項目及標餘款(以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範圍內,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截止收件前寄(送)達本公司管理部文書組(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66號1樓)
履約期限
自本公司通知開工5日內至107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
2.投標廠商須為依法納稅之廠商。
3.領有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甲級資格者。
4.加入當年度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廠商係具獨立之法人人格者(如公司),則其負責人之信用紀錄不適用該規定)。
(二)其他事項:
1.本案由本公司提供履約之施工材料,為確保本公司權益,得標廠商應於開工領料前須繳納財物保證金(材料預算金額30%),其相關規則請詳閱本案工程投標須知、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及財物保證金規則。
2.本招標案依採購法第93條之1第1項辦理採購,僅提供電子領標,廠商請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領標。
3.參與本公司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規定,為維護投標廠商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並嚴格遵守。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答復。
6.如對本案之工程部分有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洽承辦單位人員詢問(聯絡人:新竹服務中心邱國泰,聯絡電話:03-5359669)或向本機關需求單位要求釋疑。
7.依據印花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承攬契據:每件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得標廠商請至本縣稅捐稽徵局或竹東分處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8.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9.本案為第三次招標,請前次已領標廠商注意並請重新下載本案招標文件後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