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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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hchggm50@hchg.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5萬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截止收件前寄(送)達本公司管理部文書組(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66號1樓)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期限
自本公司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工作天內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
2.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
3.領有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甲級資格者。
4.加入當年度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廠商係具獨立之法人人格者(如公司),則其負責人之信用紀錄不適用該規定)。
(二)其他事項:
1.工期內為避免施工區域重複開挖道路,得標廠商於挖掘道路埋管時,需配合本公司裝置業務新裝工程之承攬商施工,俟施作完成再回填道路。
2.本案由本公司提供履約之施工材料,依財物保證金規則,得標廠商應於開工領料前繳納財物保證金新臺幣325,435元整(為材料預算金額之30%),其相關規則請詳閱財物保證金規則、投標須知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3.本招標案依採購法第93條之1第1項辦理採購,僅提供電子領標,廠商請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領標。
4.參與本公司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規定,為維護投標廠商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並嚴格遵守。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6.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答復。
7.投標廠商對本案之工程部份有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洽承辦單位人員詢問(聯絡人:工務部李明達,聯絡電話:03-5510263分機2308)。
8.有關印花稅之繳納:本案屬印花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之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依據新竹縣政府107年1月3日府財稅酒字第1070001684號函示:請得標廠商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或竹東分局開立之採購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9.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10.本案簽約之工程編號為GE107-06-02。
11.本案為第二次招標,請前次已領標廠商注意並請重新下載本案招標文件後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