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C110-05-02 已決標公告

新豐鄉明新一街(明星匯)大樓表外管工程(施工費)乙式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0/06/1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420,000
原始預算
$ 2,117,244
底價金額
$ 1,910,000
決標折數
74.3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76.44.4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3 瓦斯安裝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機關代碼 3.76.44.42
單位名稱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302新竹縣 竹北市 光明五街66號
聯絡人 余思緯
聯絡電話 (03) 5510263 #2310
傳真號碼 (03) 5541931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0/05/06 14:00
原公告日期 110/04/23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竹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竹縣-新豐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投標廠商家數 3
廠商代碼 42961773
廠商名稱 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303 新竹縣 湖口鄉 和興村德豐路552號
廠商電話 (03) 5900535
決標金額 1,420,000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0/06/30 - 110/10/31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廠商代碼_2 89512736
廠商名稱_2 圳佳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_2
廠商代碼_3 54989988
廠商名稱_3 弘興大工程有限公司
決標品項數 1
品項名稱 新豐鄉明新一街(明星匯)大樓表外管工程(施工費)乙式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 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420,000元
底價金額 1,910,000元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1,420,000元
未得標廠商 弘興大工程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623,000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未得標廠商_2 圳佳企業有限公司
標價金額_2 1,518,000元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0/06/15
決標公告日期 110/06/17
契約編號 (110)竹瓦工契字第14號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420,000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通知最低標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得標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3.76.44.42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否 1 .非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工程
附加說明 一、本案業於110年5月6日下午13時30分截止收件並於同日下午14時整會同監辦人員與開標主持人於本公司三樓開標室進行開標,開標後經審標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廠商計3家。經開啟價格標結果,以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標價新臺幣1,420,0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以內,惟總標價低於底價80%,但在底價70%以上,故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請最低標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限期於110年5月13日(星期四)17時整前提出書面說明,並由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在案。 二、該公司依限期提出說明,經本公司評估後,認為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說明尚非完全合理,為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五項次之三規定辦理,於110年5月28日函文通知最低標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提出差額保證金計新臺幣10萬8,000元整後再行決標,該公司依限繳納完成。 三、本案於110年6月15日經機關首長核定決標予最低標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決標金額為新臺1,420,000元整。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6.44.4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機關代碼
3.76.44.42
單位名稱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302新竹縣 竹北市 光明五街66號
聯絡人
余思緯
聯絡電話
(03) 5510263 #2310
傳真號碼
(03) 5541931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0/05/06 14:00
原公告日期
110/04/23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竹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竹縣-新豐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投標廠商家數
3
廠商代碼
42961773
廠商名稱
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303 新竹縣 湖口鄉 和興村德豐路552號
廠商電話
(03) 5900535
決標金額
1,420,000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0/06/30 - 110/10/31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廠商代碼_2
89512736
廠商名稱_2
圳佳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_2
廠商代碼_3
54989988
廠商名稱_3
弘興大工程有限公司
決標品項數
1
品項名稱
新豐鄉明新一街(明星匯)大樓表外管工程(施工費)乙式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
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420,000元
底價金額
1,910,000元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1,420,000元
未得標廠商
弘興大工程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623,000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未得標廠商_2
圳佳企業有限公司
標價金額_2
1,518,000元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0/06/15
決標公告日期
110/06/17
契約編號
(110)竹瓦工契字第14號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420,000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通知最低標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得標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3.76.44.42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否 1 .非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工程
附加說明
一、本案業於110年5月6日下午13時30分截止收件並於同日下午14時整會同監辦人員與開標主持人於本公司三樓開標室進行開標,開標後經審標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廠商計3家。經開啟價格標結果,以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標價新臺幣1,420,0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以內,惟總標價低於底價80%,但在底價70%以上,故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請最低標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限期於110年5月13日(星期四)17時整前提出書面說明,並由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在案。 二、該公司依限期提出說明,經本公司評估後,認為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說明尚非完全合理,為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五項次之三規定辦理,於110年5月28日函文通知最低標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提出差額保證金計新臺幣10萬8,000元整後再行決標,該公司依限繳納完成。 三、本案於110年6月15日經機關首長核定決標予最低標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決標金額為新臺1,42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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