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9988714@hch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200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100 日曆天內送達本所並依規完成教育訓練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營業項目含有精密儀器或電信器材批發(零售)業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
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
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營
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
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
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
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
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
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招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領取。
二、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該廠商應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投標及承攬,違反廠商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三、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四、決標日同開標日。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議價、比價權利。
五、得標廠商應繳交之印花稅,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契約印花稅繳款書繳納,並於得標後裝訂於正式合約中。
六、開標日如遇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
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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