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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整,竣工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七街1號(本局3樓第2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貳佰萬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七街1號行政科收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次日起14日內起至547個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具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者單獨投標,惟該營造業本身須具備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資格,或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者及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資格者。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閱附加說明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押標金票據或憑據(正本)。
3.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表之。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5.切結書1。
6.綜合營造業(E101011):(1)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2)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3)承攬工程手冊。
7.電器承裝業(E601010):(1)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2)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8.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9.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 (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二、有關本案業於107年10月11日經新竹縣第503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新竹縣政府108年8月2日府產都字第1085212702號函核定),建照審核中。
三、工程款需視中央補助款撥款及本府縣庫資金狀況撥付。
四、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時,議、減價次數限3次。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 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倘因會計年度結束,需依規定辦理保留該預算時,機關得視保留核定情形,再行支付,機關不負遲延責任,有意投標廠商如不接受,請勿投標。
七、非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之廠商,得標後應至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或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竹東分局繳納採購契約印花稅。
八、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並嚴格遵守。
九、本案決標後得標廠商須製作契約單價電子檔PCCES(.xml)。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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