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12961@hch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165萬元整,1年(履約期限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1):(一)合法立案的精神照護機構(依精神衛生法第16條規定)。(二)依法登記之精神醫療及精神復健相關學(協)會團體或機關(構)。
二、投標廠商須檢附下列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衛生局得通知投標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一)與本專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二、投標廠商須檢附下列資格文件影本:(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蓋廠商印信及負責人印章)
三、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一)公(私)立大專院校。(二)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三)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