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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內經機關依本委招標規格說明之評鑑規定評定其營運績效至少1年為甲等且不得為丙等,得向甲方申請優先續約。續約以1次(至112年6月15日止)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使廠商保證依規繳納公共場地申請使用、設施維護管理及水電費用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使廠商保證依規繳納公共場地申請使用、設施維護管理及水電費用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應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禁止之規定,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號及基金會、工作室、學術教育單位、法人,或與具經營藝文空間經驗之自然人所組成協力團隊,惟得標之團隊若涉及販售營利事項,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依法繳納稅金。
(二)投標廠商應具備能力:
投標廠商應具備經營藝文空間,或藝術、文化、教育、公益事業等經驗者,或得以協力廠商代之。
(三)應繳附證明文件:
1.具合法登記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公司或工商行號,應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或依法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等,應備法人登記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3.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所得稅或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檢附本案實際經營之團隊人員學、經歷背景說明,含營運項目涉及依法應聘技術證照人員之相關證明。
5.藝文空間經營或藝術、文化、教育、公益事業等經驗證明。
6.協力廠商同意書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7號建築以86,500元為下限,由廠商自行報價後另洽評審優勝廠商辦理議(加)價,數字請以國字中文大寫,投標廠商之標價低於公告之固定權利金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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