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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摘要:
1.經合法登記開業之綜合營造業
2.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禁止之規定者
二、本案為歷史建築,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請提供證明文件供資格審查:
(一)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之一:
1.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本案匠師所需專業領域如下:大木作匠師、小木作(鑿花)匠師、瓦作匠師、泥作(土水)匠師、剪黏泥塑匠師、彩繪匠師
三、病媒防治業暨專業人員:具病媒防治經驗且載錄於修復工作報告書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1.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影本
2.施工人員應具衛生署或環保署之病媒防治訓練結業及格證,或經證明為具經驗或化學相關科系之合格技術人員
四、應繳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三點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因採最低標決標,故本次開標當場比減價格時投標廠商未在場以棄權論。比減價格如負責人無法到場而授權代理人比價權利時,需繳交授權代理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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