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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留未來委託監造服務之後續擴充共計新臺幣63萬元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一個月內提期初報告,餘詳規格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一)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禁止之規定者。
(二)本案為縣定古蹟,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縣定古蹟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
二、應繳附證明文件:
(一)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號,應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或依法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等,應備法人登記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之佐證文件。
(四)如為建築師事務所投標,請附建築師開業影本、本年度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文件影本。
(五)如為工程顧問公司投標,請附公司登記證、本年度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及執業技師相關資格文件。
(六)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所得稅。
(七)三用表_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八)投標廠商聲明書。
(九)切結書。
(十)標單。
(十一)服務建議書一式7份(含1份pdf電子光碟檔)。
以上文件請以影本,依序排列,供資格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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