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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摘要:
1.經合法登記開業的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
二、本案為縣定古蹟,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請提供證明文件供資格審查:
(一)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皆具):
1.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擇一):
1.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本案匠師所需專業領域如下:木作、泥作、瓦作、泥塑、彩繪五類,並請提供第三公證單位之合作證明。。
三、應繳附證明文件:
1.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3.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號,應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之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
6.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7.其他應交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三點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之印花稅,廠商得標後請以本縣稅捐稽徵局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如屬偏遠地區,始得就近到轄內郵局購買印花稅票黏貼繳納或以繳款書進行繳納。
二、投標廠商之標價如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本案因採最低標決標,故本次開標當場比減價格時投標廠商未在場以棄權論。比減價格如負責人無法到場而授權代理人比價權利時,需繳交授權代理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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