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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留未來後續擴充共60萬元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應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禁止之規定,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號,且營業項目具有倉儲業(G801010)、汽車貨運業(G101061)、理貨包裝業(IZ06010)之一或其它與本案委託事項相關之行業。
(二)應繳附證明文件:
1.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號,應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或依法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等,應備法人登記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3.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所得稅或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屬機構或團體者,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
4.本年度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如無則免)。
5.三用表_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6.投標標價清單。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切結書。
9.標單。
10.企劃書一式7份。(含1份電子光碟檔,建議為pdf檔)
以上文件請以影本,依序排列(免裝訂),供資格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採單價決標法。預估數量(箱數)為1,700箱(1箱材積規格為560mm*387mm*256mm),依實際運送箱數計價,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依每月運送之箱數給付運費(價金包括稅捐、工資、 車輛、器材及保養費用等)。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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