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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決標起14日內提出相關工程計畫,機關核定後開工,工期200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合法登記開業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二)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禁止之規定者。
二、其它應繳附證明文件:
(一)營造業登記證。
(二)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三)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號,應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五)廠商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六)本年度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影本。
(七)曾承攬相關案件實作經驗。【機電及園藝部分得以協力廠商實績代之,須出具協力廠商合作協議書及其公司登記證明、專業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機電部分須為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園藝植栽部分須為專業廠商(如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園藝服務業A102080或營業項目相符之公司),並提出老樹(或喬木)移植施作且養護存活之施作及完工證明(完工證明書若未載明移植者,請附該工程承攬合約書或結算書之詳細表)】。
(八)其餘需繳交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三點之規定。
以上文件請以影本,依序排列(免裝訂),供資格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之印花稅,廠商得標後請以本縣稅捐稽徵局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如屬偏遠地區,始得就近到轄內郵局購買印花稅票黏貼繳納或以繳款書進行繳納。
二、投標廠商之標價如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本案因採最低標決標,故本次開標當場比減價格時投標廠商未在場以棄權論。
比減價格如負責人無法到場而授權代理人比價權利時,需繳交授權代理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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