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自決標2年內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後續增購540萬元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2號2樓勤務指揮中心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2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2年6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合法廠商,並符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者。請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最近1期/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授權委託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與本案資訊服務標的有關者:投標廠商應檢附合法登記或設 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列有「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或得以承辦資訊服務之相關業務者。(二)曾經承作交通違規案件委外入案類似案件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經承作其他機關委外入案作業之證明文件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未通過資格審查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下一階段價格標之開標。
附加說明
1、國內合法廠商,並符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者。請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最近1期/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2、本案因有入案軟體供應需求,且得標廠商須有具備承做能力之證明:(一)與本案資訊服務標的有關者:投標廠商應檢附合法登記或設 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列有「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或得以承辦資訊服務之相關業務者。
(二)曾經承作交通違規案件委外入案類似案件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經承作其他機關委外入案作業之證明文件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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