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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採購原有採購項目及新增項目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3、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100元整,以現金繳費。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00日曆天內汰換完成,餘詳契約第七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依法登記設立從事電器承裝相關業務並具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之廠商。
(二)證明文件:
(1)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公司執照已停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得以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並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須在有效期內)。
(3)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有效證明文件。
(4)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若當期免繳納營業稅者,請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替代。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讀本局全部招標文件,俾利明瞭本服務一切有關事項,有相關疑問請洽詢本局行政科張小姐(03)5518141轉12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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