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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合約期滿後,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廠商須同意依原合約條款續約2個月(不含軟體更新授權及資訊安全服務),後續擴充約18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100元整,以現金繳費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行業,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公司執照已停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並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若當期免繳納營業稅者,請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替代。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一)預定簡報時間:民國 109 年 12 月_23_日下午_2_時。議價程序:評選結果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再行通知舉行,議價減價次數以3次為限。
(二)參與本機關投標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規定,如廠商有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該廠商應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投標及承攬,違反廠商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規定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對象。
(三)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讀本局全部招標文件,俾利明瞭本服務一切有關事項,有相關疑問請洽詢本局資訊科馮先生(03)5518141轉61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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