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SL110015 已決標公告

110年度宜蘭縣宜路平專案精進管理工作委託專業服務

宜蘭縣政府 決標日:110/02/03
工程全生命週期
決標金額
$ 4,920,000
原始預算
$ 4,950,000
底價金額
$ 4,900,000
決標折數
100.4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宜蘭縣政府
機關代碼 3.76.4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6 - 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土木科-王志勻
聯絡電話 (03)9251000#2232
機關代碼 3.76.42
單位名稱 交通處
機關地址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聯絡人 土木科-王志勻
聯絡電話 (03)9251000#2232
傳真號碼 (03)9252099
電子郵件信箱 el13982@mail.e-land.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期間為合約簽訂後二年內,就針對服務成效良好之廠商,及視本府預算情形簽訂後續擴充合約,以實作數量續行辦理本項工作,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95萬元。依預估施作範圍逐年辦理服務費用之議定。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2/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逕向本府政風處洽領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12/28 17:00
開標時間 109/12/29 10:45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本府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本府收發室(交通處投標信箱),須經收發室收迄並加註收件時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具有下列資格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詳政府採購 法103條規定): (一)投標廠商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 營業範圍科別應含有「土木工程科」,且其技師執業執照所載技師科 別應為「土木工程科」。如為技師事務所者,其技師執業執照之科別 應為「土木工程科」。 (二)公私立院校、法人團體或公立研究機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1.電領: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1.招標文件及圖說可向本府交通處土木科閱覽。 2.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3.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府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再投入『交通處』專用信箱。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宜蘭縣政府
機關代碼 3.76.42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土木科-王志勻
聯絡電話
(03)9251000#2232
機關代碼
3.76.42
單位名稱
交通處
機關地址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聯絡人
土木科-王志勻
聯絡電話
(03)9251000#2232
傳真號碼
(03)9252099
電子郵件信箱
el13982@mail.e-land.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期間為合約簽訂後二年內,就針對服務成效良好之廠商,及視本府預算情形簽訂後續擴充合約,以實作數量續行辦理本項工作,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95萬元。依預估施作範圍逐年辦理服務費用之議定。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2/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逕向本府政風處洽領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12/28 17:00
開標時間
109/12/29 10:45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本府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本府收發室(交通處投標信箱),須經收發室收迄並加註收件時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具有下列資格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詳政府採購 法103條規定): (一)投標廠商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 營業範圍科別應含有「土木工程科」,且其技師執業執照所載技師科 別應為「土木工程科」。如為技師事務所者,其技師執業執照之科別 應為「土木工程科」。 (二)公私立院校、法人團體或公立研究機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1.電領: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1.招標文件及圖說可向本府交通處土木科閱覽。 2.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3.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府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再投入『交通處』專用信箱。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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