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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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本府庫款支付科繳交文件工本費,取得繳費憑證後,向本府政風處洽領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親領及郵購者之文件及圖說電子檔工本費:100元整。
2.電子領標者不收取文件工本費,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費用。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本府工務處研討室(地下室一樓工務處處長室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本府收發室(工務處投標信箱),須經收發室收迄並加註收件時間
履約期限
自廠商申報整體開工至民國107年12月31日止或履行達契約金
廠商資格摘要
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且(2)乙等綜合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等二異業共同投標且經政府登記合格並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事項。
2.具上揭二項資格之廠商允許單獨投標。
附加說明
1.施工期限:本工程自廠商申報整體開工至民國107年12月31日止或履行達契約金額上限止。2.本工程管線推進部分應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施作;本工程用戶接管部分,應由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施作,並於上述工項施作前,將分包廠商資格文件送經監造單位及機關審查通過後,方可進場施作。3.主要內容如下:(1)宜蘭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詳施工圖)及機關指定範圍,採契約單價派工方式辦理,以推進或明挖方式施作污水管線及用戶接管之工程。廠商於工程範圍內自提施作地點,施工圖須報經機關同意後據以施作。(2)本標案多為機關指定、受理民眾申請及個案申請之污水設施及管線施作,廠商不得以數量金額多寡、工區零散及機具遷移等因素,拒絕或拖延施作。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郵購:請寄送「宜蘭縣政府政風處」,請購招標文件工本費及購圖費之匯票收件人請一律填寫「宜蘭縣政府」,另需附回郵票資150元快遞文件(匯票之文件及圖說電子檔費用100元);郵購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另回郵郵資不足者不予受理。
2.逕購:逕向本府庫款支付科繳交文件工本費,取得繳費憑證後,向本府政風處洽領。
3.電領: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4.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注意事項
1.本標案多為機關指定、受理民眾申請及個案申請之污水設施及管線施作,廠商不得以數量金額多寡、工區零散及機具遷移等因素,拒絕或拖延施作。2.倘相關經費未獲中央核定或遭議會刪減,則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審議通過及中央核定補助之經費總額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
其他
1.招標文件及圖說可向本府工務處下水道科閱覽。
2.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3.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府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再投入『工務處』投標專用信箱。
4.依「宜蘭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本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由廠商繳納特別稅,應請將該稅反映至標價內,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特別注意。(該自治條例可至本府法規資訊網查詢,網址:http://glrslaw.e-land.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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