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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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委託契約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得視機關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況優良者(檢附評鑑結果、績效說明及工作計畫書等),甲方得同意議(續)約,續約以1次(1次為5年)為限。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工本費200元整,請逕洽庫款支付科繳交(詳公告附加說明)
開標地點
本府工務處研討室(地下室1樓工務處處長室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府收發室(教育處投標信箱),須經收發室收迄並加註收件時間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詳契約第七條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公私立大專院校或依法登記之文教類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並具備法院核給之法人登記證書,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文件工本費:200元。郵購招標文件,請附回郵票資(快捷文件),每項標函150元,郵資不足不予受理。
(二)自認合於投標公告所規定之廠商,均得以郵購或領購投標文件及圖說,一次最多以購領三份為限。
(三)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政府」,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郵寄至本府政風處(地址:宜蘭市凱旋里縣政北路1號)。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宜蘭縣社區大學委託辦理」招標文件。
(四)領購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至本府政風處領取招標文件。
(五)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其他
1.招標文件可向本府教育處多元教育科閱覽。
2.評選簡報時間及地點於資格審查後另行通知合格廠商。
3.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4.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務必送至本府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再投入投標教育處專用信箱。
5.本次更正為修正招標公告中聯絡人姓名(許凱雯)及預算金額為47,500,000元(原誤繕為4,750,000元),本次更正不影響等標期,仍依原定日期截標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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