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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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履約期限後續擴充1年(至107年12月31日止)及履約金額再後續擴充新臺幣430萬元(即履約金額最高上限為新臺幣860萬元整)之權利。機關得視財源及廠商履約情形,決定是否委託廠商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親領及郵購者之文件電子檔工本費:200元整。
2.電子領標者不收取文件工本費,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費。
開標地點
本府工務處研討室(地下室一樓工務處處長室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府收發室(農業處投標信箱),須經收發室收迄並加註收件時間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詳契約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之土木、水利、大地、建築或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無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廠商,所聘技師須為土木、水利、大地、建築或水土保持等專業技師,並於該公司執業。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郵購者:請寄送「宜蘭縣政府政風處」,請購招標文件工本費之匯票收件人請一侓填寫「宜蘭縣政府」,另需附回郵資150元快捷文件(匯票之文件電子檔費用200元);郵購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另回郵郵資不足者不予受理。
2.逕購:逕自本府庫款支付科繳交文件工本費,取得繳費憑證後,向本府政風處領取。
3.電子領標者: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4.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其他
1.招標文件可向本府農業處水土保持科閱覽。
2.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3.評選簡報日期及地點於廠商資格審查後,在另行通知合格廠商。
4.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府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再投入農業處專用信箱。
5.本招標案截止收件日、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或依序按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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