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aktar@tmail.il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採購金額較大,以確保得標廠商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本府總收文室(加蓋時間戳章後投入教育處專用信箱)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建置
廠商資格摘要
1.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2.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3.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4.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5.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6.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7.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8.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9.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附加說明
1.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電領: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電子領標者不收取文件工本費,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費用。
3.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4.廠商規格文件審查表,請廠商配合填寫「廠商自填部份」。
5.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逕送至本府總收發室完成送件,並務必蓋時間戳章後,再投入「教育處」專用信箱。
6.評選簡報時間及地點:於資格審查後,當場宣佈或以書面通知合格廠商。
7.本案採1次驗收分5期付款,各期付款期程如下:
第1期:111年驗收合格後支付308萬元。
第2期:俟本案112年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或至遲112年4月底依預算法第54條及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支付188萬元。
第3期:俟本案113年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或至遲113年4月底依預算法第54條及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支付188萬元。
第4期:俟本案114年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或至遲114年4月底依預算法第54條及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支付188萬元。
第5期:俟本案115年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或至遲115年4月底依預算法第54條及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支付契約價金餘款。
8.本案經費額度以契約書所定金額為準,各年度所需經費經法定程序審議完成後,預算經費倘有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如有必要終止契約,機關得於契約終止前一個月通知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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