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72宜蘭縣南澳鄉武塔村新溪路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師、技師等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建築師、技師)等廠商者,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次採購屬機關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二)機關如依92年4月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採下列方式為之: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中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三)如截止收標後投標廠商未達三家時,則於開標前簽請校長核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繼續開標作業。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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