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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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預算金額與決標價之差額(標餘款)。2.後續擴充期間以3個月為限。3.按原契約工項單價計算(一式計價者不適用)及條件施作。4.本校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中華國中2樓行務處(260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一段1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領取: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8時至16時內)至本校行務處領取招標文件;郵購者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0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
開標地點
本校1樓會議室(260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一段1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校2樓行務處(260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一段100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於開工之日起45日內竣工(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土木包工業(E102011)或運動場地設備工程業(EZ14010),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廠商。
二、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登記証明文件」、「商業登記証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廢止,不得再檢附,未依規定檢附公司登記証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証明文件者為無效標)。
(2)納稅證明文件
(3)各該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基本資料文件正本: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營造業投標廠商聲明書
(3)切結書1(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件者須檢附)
(4)押標金票據或證明文件(依本須知押標金及保證金與其他擔保相關規定,得以減免押標金之投標廠商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期限內(上班時間8時至16時內)至本校行務處領取招標文件;郵購者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0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