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lng5699@mail.e-lan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年(自112年1月31日至112年12月31日)、1年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為上限,本案機關評估需求後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南澳鄉公所第二會議室(272宜蘭縣南澳鄉蘇花路二段38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72宜蘭縣南澳鄉蘇花路二段381號
履約期限
決標之次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表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電子領標序號(適用電子領標者)
4.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並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司行號)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5.非營利事業法人或團體
(1)組織章程
(2)立案證明
(3)投標聲明書
6.學術機構
(1)投標聲明書
(2)立案證明
(3)學術機構同意委託投標授權書
7.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或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8.廠商信用證明(註:倘投標廠商係屬學術研究機構者或法人或團體者免檢附):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廠商親遞文件者,請送至南澳鄉公所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3.開標日如逢天災等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