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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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預留標餘款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如機關經評估 擬辦理增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 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94年3月29日工程契字第 09400096190號函)廠商函復機關同意既生效,於本案後續擴充額度內繼續執行116年06月30日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其擴充金額為本案標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二樓大會議室(272宜蘭縣南澳鄉蘇花路二段38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2011」土木包工業或已依營造業法領得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101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公司或行號。
2.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應附證明文件為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文件(前一期或最近一期),詳如投標須知及投標證件審查表),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3.證件不齊、未依法換證或所附證件內容未依規定明確註明者不予接受。
4.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5.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所總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6.開標期如逢天災等停止上班日時,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7.開標當日如投標價均超過底價時得當場進行減比價,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 棄減比價權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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