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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視機關經費及廠商履約情形辦理後續擴充,技術服務費用:3,800,000元,時間至114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大同鄉公所收發櫃台(宜蘭縣大同鄉崙埤村朝陽38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餘如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土木、水利、水保、大地技師事務所(執業範圍:技師法規定與本服務有關項目)。
二.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土木、水利、水保、大地技師術顧問機構(營業範圍:技師法規定與本服務有關項目)。
三.與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者。
其他:附加說明
作業方式:
一、作業程序依序如下:(一)資格標、(二)技術標(簡報及評選)、(三)議價及決標。
二、資格標開標:
(一)時間及地點:113年11月27日(星期三)上午09:30於本所會議室開標,詳如招標公告,本所訂於113年11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00辦理合格廠商服務建議書事項進行簡報、說明,並於審核過後決定優勝廠商。
(二)資格標開標時,審查投標者之資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應於規定時間前收到。合於規定之標封,於規定之時間與地點當眾開標,開標時以編號代替投標者名稱。
(三)審查時先檢查標封、技術服務建議書等項是否完備後,開啟審查各項證件及技術服建議書數量,不符規定者當場出據領回,並退出會場,未到場者另行通知領回。
一、本案採複數決標,最多決標予二家廠商,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優勝廠商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如決標廠商為一家時,得標廠商契約金額為總決標金額之全部,如得標廠商為二家時,各得標廠商契約金額為總決標金額之二分之一)
二、評選第一名優勝廠商得優先議約契約執行地點範圍,履約時如一、二區得標廠商取得之案件數量或工程金額規模比例懸殊及核撥經費跨區時,甲方可調整案件不受原議約執行範圍區域金額限制。
三、開標當日,如投標價均超過底價時得當場進行減比價,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減比價權利。
四、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請先行至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檢核本標案之電子憑據(*.tkn),並列印其書面明細,裝入「標封」內併投標文件寄送達本機關。如未繳交者,本所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五、本案如有更正並延後開標之處理方式:廠商於(更正前)所投之投標文件,經本所電話通知,如經廠商同意不領回,視同已投標,請勿重複投標,否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判為無效標。(餘詳更正公告之內容)。
六、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所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七、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倘遇天災、事變或緊急情況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不另行通知。
八、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英士、太平、茂安、四季、南山村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