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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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視本所經費及廠商履約情形辦理後續擴充(變更設計及監造事宜),金額300,000元整,至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大同鄉公所財經課(267宜蘭縣大同鄉崙埤村朝陽3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大同鄉公所收發櫃台(宜蘭縣大同鄉崙埤村朝陽38號)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土木、水利、水保、大地、建築技師事務所(執業範圍:技師法規定與本服務有關項目)。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土木、水利、水保、大地、建築技師技術顧問機構(營業範圍:技師法規定與本服務有關項目)。
3.無不良紀錄與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者。
附加說明
更正內容:<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內截止投標日期有誤修正。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自行領取
1.標件工本費:新臺幣200元。
2.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所財經課出納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摯據洽本所財經課領取招標文件。
二、郵購
1.請將上述標件工本費(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大同鄉公所』,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郵寄至「宜蘭縣大同鄉公所」(地址:宜蘭縣大同鄉崙埤村朝陽38號)。
2.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標案名稱)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量郵購所需作業時間)。
3.郵購者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3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
三、電子領標
1.不收取文件工本費;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費用(約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20%)。
2.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作業方式】
一、作業程序依序如下:(一)資格標、(二)技術標(簡報及評選)、(三)議價及決標。
二、資格標開標:
(一)時間及地點:111年07月08日(星期五)上午10:00於本所會議室開標,詳如招標公告,本所訂於111年07月08日(星期五)上午10:30辦理合格廠商服務建議書事項進行簡報、說明,並於審核過後決定優勝廠商。
(二)資格標開標時,審查投標者之資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應於規定時間前收到。合於規定之標封,於規定之時間與地點當眾開標,開標時以編號代替投標者名稱。
(三)審查時先檢查標封、技術服務建議書等項是否完備後,開啟審查各項證件及技術服建議書數量,不符規定者當場出據領回,並退出會場,未到場者另行通知領回。
【其他事項】
一、本案採非複數決標,最多決標予一家廠商,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優勝廠商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請先行至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檢核本標案之電子憑據(*.tkn),並列印其書面明細,裝入「標封」內併投標文件寄送達本機關。如未繳交者,本所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三、本案如有更正並延後開標之處理方式:廠商於(更正前)所投之投標文件,經本所電話通知,如經廠商同意不領回,視同已投標,請勿重複投標,否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判為無效標。(餘詳更正公告之內容)。
四、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所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五、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倘遇天災、事變或緊急情況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不另行通知。
六、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傳真:03-9255039)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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