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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66宜蘭縣三星鄉集慶村集義路168號(本所2樓2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6宜蘭縣三星鄉集慶村集義路168號(本所總收文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0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其中之一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
(1)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EZ11010)
(3)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EZ14010)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以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
二、對本招標案件如有任何疑義 及異議應於領標期間內,向本所建設課提出,否則不予受理,並依本所之解釋為準。
三、檢附相關資料:詳如招標文件內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
四、開標當日倘遇天災、事變或緊急情況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 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不另行通知。
五、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如投標須知 ); 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開標及公開評選 (分段):第一階段:114年05月13日(二)下午15時00分辦理開標(資格標);第二階段:另行通知辦理評選會議及簡報。
七、餘詳見投標須知。請廠商投標前至現地會勘,確認預算書圖內容與現地施工範圍,再行投標,以免發生爭議。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
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信用證明等。
4.押標金繳納單據。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1)營造業(E101011):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等級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
(2)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EZ14010):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登記證、相關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近3年完成跑道相關工程實績證明或文件。)
(3) 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EZ11010)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登記證、相關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近3年完成跑道相關工程實績證明或文件。)
7. 其他證明文件詳見招標文件之「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