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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決標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視甲方未來年度籌措經費情況及廠商履約情形,保留增購新臺幣100萬元之權利,以豐富整體活動內容。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201會議室(266宜蘭縣三星鄉集慶村集義路168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督促廠商得標後履行契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收文櫃台(266宜蘭縣三星鄉集慶村集義路168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營業項目為一般廣告服務業(I401010)、室內裝潢業(E801010)、產品設計業(I501010)、景觀或室內設計業(I503010)、電器承裝業(E60101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90)、配管工程業(E599010)、其他設計業(I599990)、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其他顧問服務業(I199990)等其中之一者,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者。
其他:附加說明
一、開標時間:
第一階段:開標日113/12/18 09:30 資格審查。
第二階段: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請於113/12/18 10:00 參加評選會議。
二、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14年1月16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並應於114年2月12日之翌日起7工作天內,撤除本案標的物並完成拆除及場地復原作業(包含設置場地清潔工作)。
三、對本招標案件如有任何疑義及異議應依投標須知所訂期限,向本所行政室提出,否則不予受理,並依本所之解釋為準。
四、招標文件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若有以上情形,視為不合格。
五、餘詳見投標須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