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and34@mail.e-lan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6宜蘭縣三星鄉集慶村集義路168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具下列任一資格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之廠商者:丙級(含)以上合格營造廠商、綜合營造業(E101011)
附加說明
一、郵購招標文件,請在信內書明工程名稱、份數(三份為限)附回郵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必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回郵票連同招標文件費(以郵局匯票)一併以限時掛號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內寄達宜蘭縣三星鄉集義路168號,建設課收。
二、 以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
三、其它規定詳閱政府採購法營 繕工程投標須知。
四、對本招標案件如有任何疑義及異議應於領標期間內,向本所建設課提出,否則不予受理,並依本所之解釋為準。
五、檢附相關資料:詳如招標文件內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
六、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以契約總價為原則;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損害賠償責任上限及其排除適用情形。
七、開標若有優先議減價程序,如廠商不在場視同放棄。
八、投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九、開標當日倘遇天災、事變或緊急情況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不另行通知。
十、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府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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