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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採購金額【施行細則第六條】:新台幣450萬元整。
二、預算金額:新台幣150萬元整。
三、後續擴充金額、期間:本案保留訂約日起3年內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將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金額為新台幣300 萬元整,視本所預算編列及得標廠商履約情況衡酌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1/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6宜蘭縣三星鄉集慶村集義路168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具備資格: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之廠商者:乙級(含)以上合格電器承裝業【E601010】
附加說明
一、以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 二、其它規定詳閱政府採購法營繕工程投標須知。
三、對本招標案件如有任何疑義及異議應於領標期間內,向本所 建設課提出,否則不予受理,並依本所之解釋為準。
四、檢附相關資料:詳如招標文件內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
五、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以契約總價為原則;機關得視採 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損害賠償責任上限及其排除適用情形。
六、開標若有優先議減價程序,如廠商不在場視同放棄。
七、投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本所將依「政府採購 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八、開標當日倘遇天災、事變或緊急情況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 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不另行通知。
九、餘詳見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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